首頁 > 成功案例 > 刑事案件 > 【成功案例】Threads發文分享課程消費經驗,遭控加重誹謗罪,最終獲「不起訴處分」|台南刑事律師推薦|嘉義刑事律師推薦|妨害名譽律師推薦|Threads負評被告|Google負評妨害名譽|消費糾紛不起訴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曾購買某業者提供的身心靈相關課程,嗣後因課程退費問題與業者發生消費糾紛。當事人認為自己有必要分享過去的消費經驗,提醒其他消費者在購買相關課程前,應注意課程內容、收費方式及自身需求,因此於社群平台Threads發表數篇貼文,分享自己對相關課程及消費經驗的看法。
然而,業者認為當事人的貼文是在影射自己,並指摘其收取不合理費用、未如實提供課程及其他負面事項,足以損害業者的名譽及社會評價,因此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因此遭控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在於:消費者於Threads分享自身消費經驗、批評課程品質及業者服務,是否就構成刑事誹謗?如果貼文沒有直接指名業者,又應如何判斷是否侵害特定人的名譽?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遭業者提出刑事告訴後,透過家人介紹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的核心並非單純否認曾經發文,而是必須進一步區分:貼文是否足以使一般讀者辨識特定告訴人、內容究竟屬於事實指摘或主觀評論,以及消費者針對課程服務所提出的批評,是否受到言論自由保障。
因此,李律師從貼文內容、雙方消費爭議及刑法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著手,針對不同爭點提出法律上答辯。
本案最重要的辯護重點之一,就是告訴人能否證明當事人的貼文確實是在指涉自己。
經檢視當事人所發表的Threads貼文,內容並未具體揭露告訴人的姓名、個人照片、社群帳號或專屬網頁資訊,也沒有直接標註或連結告訴人的相關帳號。
因此,一般不特定讀者即使看到貼文,也未必能夠直接辨識當事人究竟是在評論哪一位業者。
告訴人雖然認為自己就是貼文所影射的對象,但仍須有客觀證據證明相關內容足以使一般讀者特定告訴人,不能僅憑告訴人自己的理解,就認定當事人已經侵害其名譽。
檢察官最終亦認為,本案貼文內容不足以使一般閱覽者直接特定告訴人身分,尚難認定有損害其名譽的行為。
本案告訴人與當事人之間,確實曾因課程退費問題發生消費糾紛,相關LINE對話紀錄亦可作為佐證。
因此,辯護上並未否認雙方過去曾有消費關係,而是進一步說明:當事人發文的背景,與其過去購買課程、實際體驗及退費爭議有關。
當事人並非完全沒有接觸相關課程,卻憑空編造消費經歷,而是基於自身實際經驗,分享對相關課程的看法,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
即使告訴人對於貼文中的評論感到不滿,也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刑事誹謗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本案另一項重要爭點,在於貼文涉及的事項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當事人評論的內容包括課程收費、課程內容、服務品質及過去消費經驗,這些事項均與一般消費者是否購買相關服務有關。
因此,對於消費者而言,了解其他人的實際消費經驗,有助於評估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檢察官亦指出,告訴人提供線上課程收費服務,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具有維護公共利益的價值。
因此,當事人針對自身消費經驗所提出的評論,不能僅因業者不認同或認為不利於其商譽,就直接認定構成刑事誹謗。
刑法誹謗罪的成立,不能僅以言論是否具有負面意味作為判斷標準。
依相關實務見解,仍須區分言論究竟是在指摘可以證明真偽的具體事實,或是基於自身經驗所提出的主觀意見及價值判斷。
本案部分貼文內容涉及當事人對課程品質、收費及相關經驗的主觀感受,縱使措辭尖銳,甚至使業者感到不快,也不代表當然構成誹謗罪。
尤其針對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消費事項,法律仍應容許一定程度的批評與評論空間。
檢察官最終亦認為,當事人相關貼文屬於對具體事實提出主觀意見,縱使言詞可能使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尚難認定成立誹謗罪。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於偵查階段針對貼文是否足以特定告訴人、消費糾紛的客觀背景、公共利益及言論自由保障等爭點進行答辯後,檢察官綜合調查結果認為:
首先,當事人所發表的Threads貼文,並未直接揭露告訴人姓名、照片、帳號或其他足以特定身分的資訊,一般讀者難以直接辨識貼文所指涉的對象。
其次,當事人與告訴人確實曾因課程退費發生消費糾紛,而相關貼文涉及課程收費及服務品質,屬於具有公共利益的消費評論事項。
最後,相關內容主要係當事人基於自身經驗提出的主觀評論,尚難認定具有刑法誹謗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使當事人因Threads消費評論所衍生的刑事案件,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獲得有利處理,避免進一步遭起訴而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本案也凸顯,消費者的負面評論即使使業者感到不快,也不代表必然構成刑事誹謗;仍須具體檢視貼文是否足以特定被評論者、內容性質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隨著Threads、Facebook、Instagram及Google評論等平台普及,消費者在網路上分享購物、課程、醫美、餐飲或其他服務經驗,已經相當常見。
但如果評論內容涉及負面評價,業者也可能認為自己的商譽受到損害,進而提出妨害名譽或其他法律上的請求。
因此,網路負評是否構成犯罪,並不是只看業者有沒有不高興,而是必須回到具體內容、客觀證據及刑法構成要件判斷。
📌 沒有指名道姓,不代表一定不會成立誹謗罪:
即使貼文沒有直接寫出姓名,只要依照片、職業、地點、帳號或其他線索,仍足以使一般讀者特定被評論對象,就可能涉及名譽侵害問題。本案之所以獲得不起訴,其中一項重要理由正是貼文不足以使一般讀者直接特定告訴人。
💡 分享真實消費經驗,應保留相關客觀資料:
如果評論涉及課程費用、服務品質、退費爭議或業者承諾,建議保存購買紀錄、付款證明、契約、LINE對話及相關消費資料。這些資料都有助於證明評論並非憑空捏造。
⚠️ 消費者可以批評業者,但不代表可以任意散布不實指控:
言論自由受到法律保障,但如果明知內容不實,仍故意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仍可能涉及刑事或民事責任。因此,發文時應盡量區分「自己實際經歷的事實」與「個人的主觀感受」。
📌 遭業者提告時,不要只因為曾經發文就認為自己一定有罪:
刑法誹謗罪仍須檢視被評論對象能否特定、內容是否屬於事實指摘、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相關犯罪故意。即使雙方確實存在消費糾紛,也不代表消費者的每一項負面評論都會成立犯罪。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Threads發文、Google負評、Facebook貼文、Instagram限時動態或其他網路評論,而面臨加重誹謗、公然侮辱或其他妨害名譽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檢視貼文內容、整理消費紀錄及相關證據,並依個案研擬適當的刑事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不一定。
消費者對於實際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具有合理的評論空間,但仍須依具體內容判斷。
例如,單純分享自己對課程品質、服務態度或消費經驗的主觀感受,與刻意散布不實的具體事實指控,在法律上的評價可能不同。
法院或檢察官仍會綜合貼文內容、事實依據、公共利益、言論目的及是否足以損害特定人的名譽等因素判斷,不能單純因為業者不滿負評,就直接認定消費者成立誹謗罪。
不一定。
即使沒有直接寫出姓名,如果貼文包含照片、職業、店名、地點、社群帳號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仍可能使一般讀者特定被評論的對象。
但如果貼文內容過於籠統,沒有具體指名,也沒有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線索,就可能影響誹謗罪是否成立的判斷。
本案檢察官即認為,當事人所發表的Threads貼文不足以使一般讀者直接特定告訴人,因此尚難認定有侵害其名譽的行為。
業者仍可能提出刑事告訴,但提告不代表犯罪一定成立。
如果貼文確實是基於自身消費經驗,並且有契約、付款紀錄、對話或其他資料可以佐證,就可能有助於說明評論的事實基礎。
此外,若評論涉及課程品質、商品安全、收費或服務等公共利益事項,也應進一步檢視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相關實務見解。
但仍應注意,即使曾有真實消費經驗,也不代表可以任意添加沒有依據的指控。
不一定。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仍須檢視是否有透過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以及是否符合相關主觀要件。
業者認為評論影響商譽或營業收入,並不當然足以證明發文者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檢察官即認為,相關Threads貼文涉及當事人的課程消費經驗及主觀評論,且不足以使一般讀者直接特定告訴人,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建議先保存完整貼文內容、發文時間、留言及互動紀錄、雙方過去對話,以及與爭議有關的契約、付款證明、消費紀錄等資料。
尤其應保留完整上下文,不宜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單一段落。
如果已經收到警詢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可以先由律師協助確認對方究竟指控哪一篇貼文、哪一句文字,以及主張受到何種名譽侵害,再針對特定性、事實指摘與意見表達、公共利益及犯罪故意等爭點研擬答辯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