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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剛滿18歲遇網購詐騙陷阱,誤用帳戶遭控詐欺,最終獲「不起訴處分」|台南刑事律師推薦|嘉義刑事律師推薦|詐欺律師推薦

  • 【成功案例】剛滿18歲遇網購詐騙陷阱,誤用帳戶遭控詐欺,最終獲「不起訴處分」|台南刑事律師推薦|嘉義刑事律師推薦|詐欺律師推薦
理晨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刑事案件案例

一、案件經過

剛滿18歲的當事人平時經常透過網路交易昆蟲相關用品,某次有人以購買商品為由與其聯繫,並以「誠信交易」為名,要求當事人加入自稱「中華郵政客服」的LINE帳號,依指示提供姓名、電話、Email及驗證碼。

未料當事人的郵局帳戶因此遭轉走數萬元,帳戶更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轉移款項之工具,因而被列為人頭帳戶,面臨詐欺、洗錢等刑事偵查。

原本只是單純進行網路交易,卻突然從詐騙被害人變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於剛滿18歲、第一次面臨刑事程序的當事人而言,自然相當緊張。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收到偵查庭通知後,因第一次面臨刑事案件,一時不知如何處理,遂透過友人介紹,緊急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由於接受委任時距離開庭僅剩兩天,李律師立即與當事人確認完整事發經過,整理網路交易、LINE對話、帳戶金流及報案等相關資料,並於短時間內完成書面答辯。

本案辯護的核心並不是單純主張「我不知道」,而是從當事人為何提供資料、受騙經過、有無取得報酬、本人是否同樣受有損失,以及案發後的反應等客觀事證,具體判斷其是否真的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

當事人自己也是詐騙被害人

當事人並非主動將帳戶出租、出售或交付給詐騙集團,更不是為了取得報酬而提供帳戶。

整起事件的起點,是當事人原本正常進行網路商品交易,卻遭對方以「誠信交易」、「郵局客服驗證」等話術誘導操作,才依照指示提供相關資料及驗證碼。

甚至在過程中,當事人自己的郵局帳戶亦遭轉走數萬元。

因此,本案首先必須還原完整受騙過程,說明當事人本身也是詐騙被害人,而不能僅因帳戶後來遭詐騙集團利用,就直接將當事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幫助者。

剛滿18歲、欠缺社會經驗,難認具有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

當事人案發時甫滿18歲,社會經驗有限,平時又確實具有網路交易習慣,因此誤信對方所稱的交易及客服驗證流程,才會依照指示進行操作。

辯護上特別強調,刑事責任不能只從「帳戶最後被拿去做什麼」反推當事人一開始就知道詐騙集團的犯罪計畫。

仍應具體判斷當事人在提供資料及驗證碼的當下,是否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以及是否仍具有幫助犯罪的意思。

案發後主動報案,且未取得任何犯罪利益

當事人發現帳戶遭異常操作後,即主動向警方報案,且本人不僅未因本案取得任何報酬或利益,反而自己的帳戶也遭轉走數萬元。

此種案發後立即處理、主動報案的行為,與一般明知帳戶將供詐騙集團使用,基於報酬或其他利益而提供人頭帳戶的情形,顯然有所不同。

因此,李律師將報案經過、帳戶損失、有無獲利及案發後反應一併整理,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據。

不能因帳戶事後遭詐騙集團利用,就反推當事人一定有罪

本案另一項重要辯護重點,在於區分「客觀上帳戶確實遭犯罪使用」與「帳戶所有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即使帳戶最後確實流入詐騙集團控制,仍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帳戶所有人必然知道或容任犯罪發生。

因此,辯護上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強調刑事犯罪仍須有足夠證據證明,應從完整交易背景、對話紀錄、操作過程、金流及事後反應綜合判斷,不能僅憑帳戶遭犯罪利用的結果,即反向推論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於距離開庭僅剩兩天的情況下,迅速整理網路交易經過、LINE對話、帳戶金流、報案資料及其他有利證據,並提出書面答辯,具體說明當事人本身亦為詐騙被害人,欠缺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主觀犯意。

檢察官綜合相關事證後,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涉有犯罪,對當事人作成:

不起訴處分。

使剛滿18歲、第一次面臨刑事程序的當事人,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終結案件,避免後續遭提起公訴而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近年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經常假借網路交易、客服驗證、解除設定、帳戶認證、金流驗證等名義,誘使民眾提供帳戶資料、驗證碼,甚至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一旦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不僅可能遭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帳戶所有人更可能因此被列為詐欺、洗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不代表帳戶所有人就一定成立犯罪:
刑事責任仍須具體判斷當事人提供資料時,是否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將遭犯罪使用,以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帳戶被利用的客觀結果,與帳戶所有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仍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 對話、金流及報案紀錄,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辯護證據:
提供帳戶資料的原因、完整LINE對話、網路交易過程、有無取得報酬、本人是否同樣受有財產損失,以及案發後是否立即報案,都可能影響檢警對當事人主觀犯意的判斷。

⚠️ 發現帳戶遭利用後,不要因為緊張而刪除對話紀錄:
應儘速聯繫銀行、報警,並完整保存LINE對話、交易紀錄、銀行通知、匯款明細及操作過程。若因擔心遭到誤會而刪除訊息,反而可能把原本可以證明自己受騙的重要資料一併刪除。

📌 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可以先與律師確認案件:
人頭帳戶案件的重要爭點,往往在於當事人「提供資料當時究竟知不知道帳戶可能被拿去犯罪」。因此,在接受警詢或檢察官訊問前,可先由律師協助還原完整時間軸、檢視對話及金流,確認案件真正爭點及有利證據。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詐欺、車手、人頭帳戶、洗錢等刑事案件及偵查、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而收到警察通知、偵查庭傳票或面臨人頭帳戶相關刑事案件,即使自己也是遭詐騙的一方,仍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還原完整受騙經過、整理有利證據並研擬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就一定會成立幫助詐欺或洗錢嗎?

不一定。

帳戶客觀上遭詐騙集團利用,與帳戶所有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仍須具體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資料時,是否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可能遭犯罪使用,以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

如果當事人自己也是遭詐騙而提供資料,則應從完整對話紀錄、提供資料的原因、操作過程、金流、有無取得報酬及案發後處理情形等事證綜合判斷。

收到警察通知說自己變成人頭帳戶,該怎麼辦?

收到警方通知後,首先不要因為緊張而刪除對話紀錄或其他資料。

建議立即保存與對方的LINE對話、交易紀錄、銀行通知、匯款明細、操作畫面及相關帳戶資料。如果自己也是遭詐騙的一方,也應儘速報案並保留相關報案紀錄。

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後,也可以先聯絡律師諮詢,由律師協助還原完整事發經過、檢視現有證據,並確認警詢或偵查庭中應如何完整說明事實;必要時,也可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

自己也是詐騙被害人,為什麼還會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因為警方及檢察官在追查詐騙案件時,通常會依照被害款項的金流及帳戶流向進行調查。

如果被害人的款項曾經匯入您的帳戶,或您的帳戶曾被用來收受、轉移詐騙款項,即使您主張自己同樣遭到詐騙,仍可能先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接受調查。

因此,這類案件真正重要的不是只說「我也是被騙的」,而是透過完整對話、交易背景、金流、受騙過程及報案紀錄,具體說明自己為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為何欠缺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

人頭帳戶案件可以請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嗎?

可以。

如果已收到警察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可先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檢視,由律師協助整理案件時間軸、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確認有利證據。

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協助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完整陳述事實及維護自身權益。

理晨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刑事案件案例

一、案件經過

剛滿18歲的當事人平時經常透過網路交易昆蟲相關用品,某次有人以購買商品為由與其聯繫,並以「誠信交易」為名,要求當事人加入自稱「中華郵政客服」的LINE帳號,依指示提供姓名、電話、Email及驗證碼。

未料當事人的郵局帳戶因此遭轉走數萬元,帳戶更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轉移款項之工具,因而被列為人頭帳戶,面臨詐欺、洗錢等刑事偵查。

原本只是單純進行網路交易,卻突然從詐騙被害人變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於剛滿18歲、第一次面臨刑事程序的當事人而言,自然相當緊張。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收到偵查庭通知後,因第一次面臨刑事案件,一時不知如何處理,遂透過友人介紹,緊急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由於接受委任時距離開庭僅剩兩天,李律師立即與當事人確認完整事發經過,整理網路交易、LINE對話、帳戶金流及報案等相關資料,並於短時間內完成書面答辯。

本案辯護的核心並不是單純主張「我不知道」,而是從當事人為何提供資料、受騙經過、有無取得報酬、本人是否同樣受有損失,以及案發後的反應等客觀事證,具體判斷其是否真的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

當事人自己也是詐騙被害人

當事人並非主動將帳戶出租、出售或交付給詐騙集團,更不是為了取得報酬而提供帳戶。

整起事件的起點,是當事人原本正常進行網路商品交易,卻遭對方以「誠信交易」、「郵局客服驗證」等話術誘導操作,才依照指示提供相關資料及驗證碼。

甚至在過程中,當事人自己的郵局帳戶亦遭轉走數萬元。

因此,本案首先必須還原完整受騙過程,說明當事人本身也是詐騙被害人,而不能僅因帳戶後來遭詐騙集團利用,就直接將當事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幫助者。

剛滿18歲、欠缺社會經驗,難認具有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

當事人案發時甫滿18歲,社會經驗有限,平時又確實具有網路交易習慣,因此誤信對方所稱的交易及客服驗證流程,才會依照指示進行操作。

辯護上特別強調,刑事責任不能只從「帳戶最後被拿去做什麼」反推當事人一開始就知道詐騙集團的犯罪計畫。

仍應具體判斷當事人在提供資料及驗證碼的當下,是否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以及是否仍具有幫助犯罪的意思。

案發後主動報案,且未取得任何犯罪利益

當事人發現帳戶遭異常操作後,即主動向警方報案,且本人不僅未因本案取得任何報酬或利益,反而自己的帳戶也遭轉走數萬元。

此種案發後立即處理、主動報案的行為,與一般明知帳戶將供詐騙集團使用,基於報酬或其他利益而提供人頭帳戶的情形,顯然有所不同。

因此,李律師將報案經過、帳戶損失、有無獲利及案發後反應一併整理,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據。

不能因帳戶事後遭詐騙集團利用,就反推當事人一定有罪

本案另一項重要辯護重點,在於區分「客觀上帳戶確實遭犯罪使用」與「帳戶所有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即使帳戶最後確實流入詐騙集團控制,仍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帳戶所有人必然知道或容任犯罪發生。

因此,辯護上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強調刑事犯罪仍須有足夠證據證明,應從完整交易背景、對話紀錄、操作過程、金流及事後反應綜合判斷,不能僅憑帳戶遭犯罪利用的結果,即反向推論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於距離開庭僅剩兩天的情況下,迅速整理網路交易經過、LINE對話、帳戶金流、報案資料及其他有利證據,並提出書面答辯,具體說明當事人本身亦為詐騙被害人,欠缺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主觀犯意。

檢察官綜合相關事證後,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涉有犯罪,對當事人作成:

不起訴處分。

使剛滿18歲、第一次面臨刑事程序的當事人,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終結案件,避免後續遭提起公訴而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近年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經常假借網路交易、客服驗證、解除設定、帳戶認證、金流驗證等名義,誘使民眾提供帳戶資料、驗證碼,甚至依照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一旦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不僅可能遭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帳戶所有人更可能因此被列為詐欺、洗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不代表帳戶所有人就一定成立犯罪:
刑事責任仍須具體判斷當事人提供資料時,是否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將遭犯罪使用,以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帳戶被利用的客觀結果,與帳戶所有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仍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 對話、金流及報案紀錄,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辯護證據:
提供帳戶資料的原因、完整LINE對話、網路交易過程、有無取得報酬、本人是否同樣受有財產損失,以及案發後是否立即報案,都可能影響檢警對當事人主觀犯意的判斷。

⚠️ 發現帳戶遭利用後,不要因為緊張而刪除對話紀錄:
應儘速聯繫銀行、報警,並完整保存LINE對話、交易紀錄、銀行通知、匯款明細及操作過程。若因擔心遭到誤會而刪除訊息,反而可能把原本可以證明自己受騙的重要資料一併刪除。

📌 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可以先與律師確認案件:
人頭帳戶案件的重要爭點,往往在於當事人「提供資料當時究竟知不知道帳戶可能被拿去犯罪」。因此,在接受警詢或檢察官訊問前,可先由律師協助還原完整時間軸、檢視對話及金流,確認案件真正爭點及有利證據。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詐欺、車手、人頭帳戶、洗錢等刑事案件及偵查、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而收到警察通知、偵查庭傳票或面臨人頭帳戶相關刑事案件,即使自己也是遭詐騙的一方,仍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還原完整受騙經過、整理有利證據並研擬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就一定會成立幫助詐欺或洗錢嗎?

不一定。

帳戶客觀上遭詐騙集團利用,與帳戶所有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仍須具體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資料時,是否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可能遭犯罪使用,以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主觀犯意。

如果當事人自己也是遭詐騙而提供資料,則應從完整對話紀錄、提供資料的原因、操作過程、金流、有無取得報酬及案發後處理情形等事證綜合判斷。

收到警察通知說自己變成人頭帳戶,該怎麼辦?

收到警方通知後,首先不要因為緊張而刪除對話紀錄或其他資料。

建議立即保存與對方的LINE對話、交易紀錄、銀行通知、匯款明細、操作畫面及相關帳戶資料。如果自己也是遭詐騙的一方,也應儘速報案並保留相關報案紀錄。

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後,也可以先聯絡律師諮詢,由律師協助還原完整事發經過、檢視現有證據,並確認警詢或偵查庭中應如何完整說明事實;必要時,也可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

自己也是詐騙被害人,為什麼還會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因為警方及檢察官在追查詐騙案件時,通常會依照被害款項的金流及帳戶流向進行調查。

如果被害人的款項曾經匯入您的帳戶,或您的帳戶曾被用來收受、轉移詐騙款項,即使您主張自己同樣遭到詐騙,仍可能先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接受調查。

因此,這類案件真正重要的不是只說「我也是被騙的」,而是透過完整對話、交易背景、金流、受騙過程及報案紀錄,具體說明自己為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為何欠缺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

人頭帳戶案件可以請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嗎?

可以。

如果已收到警察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可先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檢視,由律師協助整理案件時間軸、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確認有利證據。

必要時,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協助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完整陳述事實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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