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本只是為了幫孩子參加Instagram上的「樂高抽獎活動」,誤信對方為合法商家,為領取獎品而依照對方指示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
未料帳戶竟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詐騙款項的工具,陸續收到兩筆來源不明的款項,並遭銀行通報為警示帳戶。
當事人發現異常後,隔日立即主動向警方報案,並同意退還相關款項,但仍因帳戶涉及詐騙款項,而遭以幫助詐欺罪嫌進行刑事偵查。
原本只是單純幫孩子參加網路抽獎,卻突然從一般民眾變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讓當事人相當錯愕。
二、辯護策略
案件發生後,當事人透過友人介紹,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真正的核心並不在於「帳戶有沒有收到詐騙款項」——客觀上帳戶確實遭到利用;真正需要釐清的是: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時,究竟是否知道或可預見帳戶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並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主觀犯意?
因此,李律師並非僅以「當事人也是被騙的」作為辯解,而是進一步從提供帳戶的原因、Instagram完整對話、帳戶金流、是否取得報酬,以及發現異常後的處理方式等客觀事證,還原整起事件。
當事人提供帳戶的原因,是為了幫孩子參加Instagram上的樂高抽獎活動,並誤信對方所稱領取獎品的流程,才依照指示提供帳戶。
當事人並不是為了取得報酬,而將帳戶出售、出租或提供給陌生人使用,也沒有證據顯示其與詐騙集團間存在其他犯罪聯繫。
因此,不能單純從「帳戶後來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的結果,反向推論當事人一開始提供帳戶時就具有幫助犯罪的意思。
這類案件如果只看帳戶金流,很容易呈現「被害人款項匯入當事人帳戶」的結果。因此,本案辯護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把Instagram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及整體事件時間軸完整整理,讓檢察官能夠看到帳戶被利用以前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從相關資料可以呈現,當事人原本確實是為了參加抽獎活動而與對方接觸,而非主動尋找詐騙集團提供帳戶。
當事人發現帳戶出現兩筆陌生款項後,並沒有將款項占為己有或協助轉出,而是隔日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同意將相關款項退還。
因此,李律師進一步整理報案證明、退款資料及相關紀錄,主張當事人發現異常後的實際反應,也與一般明知提供人頭帳戶協助詐騙犯罪的情形有所不同。
本案辯護上特別區分兩個問題:
「帳戶是否遭詐騙集團利用」與「帳戶所有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的犯罪故意」,並不是同一件事情。
即使客觀上確實有詐騙款項進入當事人帳戶,仍須進一步證明當事人在提供帳戶時,對於帳戶將遭犯罪使用有所認識或預見。
因此,辯護上亦援引相關實務見解,強調不能僅憑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的客觀結果,即反向推論當事人必然具有幫助詐欺的主觀犯意。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整理Instagram完整對話、帳戶交易紀錄、報案證明、退款資料及相關有利證據,並從提供帳戶的原因、案發前後經過及當事人的事後反應,具體說明其欠缺幫助詐欺的主觀犯意。
檢察官綜合相關事證後,最終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有幫助詐欺犯罪,依法作成:
使當事人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終結案件,避免案件進一步遭提起公訴而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實務上,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網路購物、抽獎活動、客服驗證、解除設定、領取贈品等看似正常的網路活動,誘使民眾提供銀行帳戶或其他金融資料。
一旦詐騙被害人的款項進入帳戶,不僅可能遭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帳戶所有人也可能因此遭警方通知,甚至成為幫助詐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帳戶收到詐騙款項,不代表帳戶所有人一定成立幫助詐欺:
刑事責任仍應具體判斷提供帳戶的原因,以及當事人當時是否知道或可預見帳戶可能遭到犯罪使用。不能只看到最後的金流結果,就直接認定帳戶所有人有罪。
💡 完整對話紀錄往往比單純口頭說明更重要:
如果主張自己是因網路購物、抽獎或客服話術而受騙,應盡可能保留Instagram、LINE等完整對話、活動頁面、帳戶交易明細及操作紀錄,用客觀資料還原自己為何會提供帳戶。
⚠️ 收到不明款項,不要自行花用或任意轉出:
發現帳戶突然出現來源不明的款項時,應儘速聯絡銀行並報警處理。款項後續如何處理,也可能成為檢警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重要因素。
📌 主動報案、退款有幫助,但不是「報案就一定沒事」:
案發後立即報案、聯繫銀行或同意返還款項,都可能成為有利事證;但檢察官仍會綜合案發前後的完整情況判斷,因此仍應把受騙經過及相關證據完整整理。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詐欺、車手、人頭帳戶、洗錢等刑事案件及偵查、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網路購物、抽獎或其他詐騙話術而提供帳戶,嗣後收到警察通知或偵查庭傳票,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還原完整受騙經過、整理對話及金流證據,並針對有無幫助犯罪之主觀犯意研擬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不一定。
提供銀行帳戶雖然可能成為案件調查的原因,但是否成立幫助詐欺,仍須具體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的原因、完整對話內容、是否知道或可預見對方可能從事詐騙,以及有無因此取得報酬或其他利益。
如果本身也是受到抽獎、網購或客服話術欺騙而提供帳戶,更應將完整受騙經過及相關證據提出,由檢察官綜合判斷。
有。
主動報案、聯繫銀行及同意返還款項等事後行為,可以作為檢察官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犯意的重要資料之一。
但這並不代表只要事後報案,就一定不會成立犯罪,仍須與提供帳戶的原因、案發前的對話內容、有無取得報酬及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詐騙集團可能以抽獎、領獎、購物退款或帳戶驗證等理由取得民眾的金融資料,再利用相關帳戶收受或轉移其他詐騙被害人的款項。
因此,即使本人原本只是單純參加抽獎,只要帳戶後來出現詐騙款項,仍可能因金流遭警方追查而被列入調查。
這也是為什麼收到陌生人要求提供銀行帳戶、驗證碼或進行不尋常金融操作時,應特別提高警覺。
可以。
如果已收到警詢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建議先保存完整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報案資料、退款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據。
也可以在接受警詢或偵查庭訊問前先聯絡律師,由律師協助整理案件時間軸、分析爭點及檢視有利證據;必要時,也可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