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多年前因與熟識友人間的借貸往來,曾將護照交由對方保管。事隔多年後,雙方卻因過往債務及護照交付經過發生爭議,對方提出借據及護照影本,主張當事人當年係以護照作為債務擔保。
檢方因此展開偵查,認為當事人可能明知護照並未真正遺失,卻仍於民國102年12月間前往警察機關申報護照遺失,使承辦人員將相關內容登載於護照遺失通報系統,嗣後並據此重新取得護照,因而涉及護照條例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刑事責任。
然而,相關事情距離偵查時已經過多年,雙方對於當年的借貸關係、護照為何交付、當事人申報遺失時的認知均有不同說法,如何從多年以前的資料重新還原事實,成為本案重要爭點。
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透過友人介紹,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
由於接受委任時距離開庭僅剩數日,且爭議事實發生於多年以前,李律師立即與當事人確認完整時間軸,重新整理雙方債務關係、借據、護照交付原因及相關資料。
本案辯護的核心,不只是爭執「護照究竟有沒有在對方手上」,而是必須進一步釐清:當事人申報護照遺失時,主觀上是否明知申報內容不實,並具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故意。
當事人主張,當年護照交付係受到債務問題影響,並非單純、自願地將護照作為債務擔保;嗣後因家庭因素需要緊急返臺,才辦理相關護照補發程序。
因此,辯護上特別從當年事件背景及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切入,主張不能僅因護照當時可能仍在他人持有中,就直接推論當事人申報時必然具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故意。
由於對方提出借據及護照影本作為指控依據,本案不能只停留在雙方各說各話,而必須進一步檢視這些資料究竟能夠證明什麼。
李律師針對借據內容、雙方實際金流、債務關係及護照交付原因逐一整理、比對,主張相關資料縱能證明雙方過去存在債務或護照曾由對方持有,仍不當然足以證明當事人於申報護照遺失時,明知申報內容不實而故意為虛偽申報。
本案相關事實已經過多年,雙方又因債務問題存在爭議,因此更必須區分「雙方對過去事實的不同說法」與「刑事犯罪已獲得證明」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刑事案件仍須有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犯罪,不能僅因告發人多年後提出不同說法,便直接推論當事人當年申報護照遺失時具有犯罪故意。
因此,辯護上著重於檢視檢方現有證據,是否真的足以證明當事人當時的主觀認知及犯罪故意。
除了針對刑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辯護外,本案背後實際上還存在雙方多年前的債務及私人糾紛。
因此,李律師亦協助雙方於開庭時進行溝通,最終成功達成和解,由告發人簽署撤回告訴狀,一併處理長年累積的爭議。
不過,本案所涉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並非單純因告發人撤回告訴即當然終結刑事程序,因此辯護上仍必須回到犯罪構成要件及檢方證據是否充足進行實質答辯。
三、最終結果
經李思漢律師於偵查階段重新整理多年以前的債務關係、借據、護照交付經過及其他相關證據,並針對當事人申報護照遺失時是否具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故意提出辯護,同時協助雙方處理多年累積的私人糾紛並達成和解。
最終,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有相關犯罪,依法作成:
使當事人得以在偵查階段即終結刑事程序,避免案件進一步遭提起公訴而進入法院審判。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不是只要向政府機關申報的內容最後被認為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就一定成立犯罪。
這類案件除了客觀上的申報內容外,仍須進一步檢視行為人申報當時究竟知道什麼、是否明知內容不實,以及有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故意。
📌 申報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不代表當然成立犯罪:
刑事責任仍須就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分別判斷。尤其涉及多年以前的事件,更不能僅從事後結果反推行為人當年的主觀認知。
💡 多年前的案件,仍可透過客觀資料重新還原事實:
即使事件已經發生多年,仍可從借據、銀行金流、出入境或申辦資料、通訊紀錄及其他文件重新建立事件時間軸,檢視對方說法是否與客觀資料相符。
⚠️ 對方撤回告訴,不代表所有刑事案件都會自動結束:
是否可以因撤回告訴而終結程序,必須視具體罪名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定。若涉及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已經和解或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辦。
📌 收到多年以前案件的警詢或偵查通知,不要只憑記憶應訊:
時間經過越久,人的記憶越容易出現落差。應先整理當年的文件及客觀資料,建立完整時間軸,再確認爭點及陳述內容,避免因記憶模糊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
如果您或親友因多年前的債務、文件、申報行為而面臨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其他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重新整理事件時間軸、檢視客觀證據,並針對犯罪構成要件研擬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不一定。
除了客觀上申報內容是否與事實不符之外,仍須依個案具體判斷行為人在申報當時的主觀認知及犯罪故意。
因此,不能單純因事後發現申報內容與客觀情況有所不同,就直接推論行為人一定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可以從現存資料重新檢視。
即使事隔多年,仍可能透過當年的文件、銀行金流、通訊紀錄、政府機關申辦資料及其他客觀證據重新建立時間軸,並檢視告發人的說法與檢方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
因此,收到多年以前事件的警詢或偵查通知時,不建議只依靠記憶直接應訊,可先將手邊資料完整整理。
不一定。
如果案件涉及的是告訴乃論之罪,合法撤回告訴可能影響後續程序;但如果涉及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已經和解、告發人表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可能依法繼續偵辦。
因此,本案最終取得不起訴處分,仍須回到檢方所掌握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相關犯罪,而不能單純將結果歸因於雙方和解。
建議先整理與爭議事件有關的原始文件、契約或借據、銀行金流、通訊紀錄、政府機關申辦資料,以及可以證明事件發生經過的其他資料。
若事件距今已久,更應先依日期建立時間軸,再比對檢方所指控的行為內容。
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後,也可以先聯絡律師,由律師協助確認可能涉及的犯罪構成要件、整理有利證據及研擬答辯方向;必要時,也可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偵查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