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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公司商品遭控業務侵占,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成功獲「不起訴處分」|台南刑事律師推薦|嘉義刑事律師推薦|業務侵占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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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晨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業務侵占不起訴案例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為某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營運、商品管理及出貨等相關業務。

然而,當事人任職期間,曾與其他合作對象進行商品交易,並將部分商品交付予對方。後續因商品未完成出貨及交易款項歸屬等問題,與公司發生爭議。

公司認為,當事人利用擔任負責人、管理公司商品的職務便利,擅自將公司所有的商品轉交他人,並收取相關款項,涉嫌將公司商品據為己有。

因此,公司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指控當事人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面對業務侵占的刑事指控,當事人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希望釐清商品所有權、實際出貨情形及交易款項歸屬,爭取不起訴處分。

二、辯護策略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在於:「公司商品沒有完成出貨,或負責人曾將商品交付其他人,是否就代表成立業務侵占罪?」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務侵占罪的成立,並不是只要公司發生商品短少、出貨爭議或帳務不符,就能直接認定犯罪。

仍須證明相關商品確實屬於公司所有、被告係因業務關係而持有該商品,以及被告具有將他人財物不法據為己有的意思與行為。

因此,李思漢律師從商品所有權、交易關係、實際出貨情形及主觀不法所有意圖等面向進行答辯。

釐清公司商品與私人交易的區別,不能僅憑職務身分認定侵占

本案當事人雖曾擔任公司負責人,並負責商品管理及出貨等業務,但並非其所經手的每一筆交易,都當然屬於公司交易。

當事人主張,部分商品係其與其他合作對象間的私人交易,並非擅自將公司商品轉為私人所有。

因此,辯護上強調,應先確認各筆商品的實際交易關係、所有權歸屬及出貨安排,而不能僅因當事人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就直接認定其所交付的商品均屬公司財產。

尤其業務侵占罪所處罰的是將因業務持有的他人財物,不法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行為,並非所有交易或出貨爭議都會構成犯罪。

商品未完成出貨,不代表當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告訴人主要認為,部分商品雖然已經安排交易,卻沒有依照公司預期完成出貨,因此懷疑當事人將商品侵占。

然而,商品未出貨可能涉及不同原因,包括交易安排、訂單處理、出貨流程或其他履約問題。

即使公司內部對於商品數量或出貨紀錄產生爭議,仍須進一步證明當事人究竟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將原本因業務持有的公司商品不法據為己有。

因此,李律師主張,不能單純以商品未出貨或交易款項存在爭議,就反推當事人具有業務侵占罪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

檢視商品訂購及出貨紀錄,要求具體證明侵占行為

本案告訴人主張,當事人曾將公司商品交付其他合作對象,並收取相關款項。

但若要成立業務侵占罪,仍須具體證明相關商品確實屬於公司所有,以及當事人有何不法侵占行為。

因此,辯護上特別強調,不能僅憑告訴人對於商品流向的懷疑,就認定被告有罪。

本案檢察官調查後亦發現,告訴人雖主張公司商品遭當事人擅自出貨,但對於遭侵占商品的具體品項、數量及相關交易方式,仍未提出足夠證據。

尤其相關交易及商品交付情形,尚有其他證人陳述及客觀資料可供比對,不能僅依告訴人單方面的推測,就認定當事人涉犯業務侵占罪。

強調刑事犯罪須有積極證據,不能將公司內部爭議直接刑事化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此,即使公司與負責人之間確實存在商品管理、交易款項或出貨爭議,也不代表當然具有刑事犯罪。

本案辯護上強調,檢察官仍須依據客觀證據,具體確認當事人是否曾利用業務持有關係,將公司財物不法據為己有。

如果相關商品的所有權、實際流向及侵占行為均欠缺充分證明,就不能僅憑告訴人主張,逕行認定當事人成立業務侵占罪。

三、最終結果

檢察官綜合審酌雙方陳述、證人證詞及相關商品交易資料,認為本案仍有多項疑點,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涉犯業務侵占罪:

首先,當事人始終否認侵占公司商品,並主張相關商品交易係其與其他合作對象之間的私人交易。

其次,相關證人對於商品交付及交易經過的陳述,與當事人所述情節具有相符之處。

再者,告訴人雖主張當事人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出貨公司商品,但對於遭侵占商品的具體品項、數量及交易方式,仍欠缺足夠證據。

檢察官因此認為,尚難僅憑告訴人主觀臆測,就認定當事人將公司商品不法據為己有。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犯業務侵占罪,使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即獲得有利結果,避免進一步遭起訴而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公司負責人、主管、員工或業務人員,經常需要經手公司商品、貨款、設備或其他財產。

一旦公司內部發生商品短少、出貨異常、帳務不符或交易款項爭議,就可能衍生業務侵占或其他刑事告訴。

但公司財產發生爭議,與員工或負責人是否成立業務侵占罪,仍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

📌 商品沒有出貨,不代表一定成立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必須具體證明行為人因業務持有他人財物,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侵占行為。單純出貨延遲、商品短少或交易履行爭議,並不當然構成犯罪。

💡 商品所有權與交易關係,是判斷業務侵占的重要關鍵:
如果公司與負責人、員工或合作廠商之間,同時存在公司交易及私人交易,就必須進一步確認各筆商品的所有權、交易對象及款項歸屬,不能僅憑職務身分推定所有商品均屬公司所有。

⚠️ 公司認為商品遭侵占,仍應提出具體證據:
如果要主張員工或負責人侵占商品,應盡可能提出商品品項、數量、進出貨紀錄、交易文件及其他證據。單純懷疑對方私自出貨,未必足以證明刑事犯罪。

📌 遭控業務侵占時,應保存完整交易及出貨資料:
建議保留訂單、出貨單、物流紀錄、付款證明、LINE對話、公司內部通知及其他相關資料,以利釐清商品實際流向、交易背景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亦熟悉公司經營、商業交易及相關民刑事爭議之處理。

如果您或親友因公司商品短少、出貨爭議、貨款糾紛、公司資金管理或其他職務上財產問題,而遭控業務侵占、侵占或背信等罪,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李思漢律師可協助檢視交易文件、商品流向及相關證據,釐清民事履約爭議與刑事犯罪的界線,並依個案研擬適當的刑事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公司商品沒有出貨,負責人或員工就會成立業務侵占罪嗎?

不一定。

業務侵占罪並不是只要公司發生商品短少或出貨異常,就能直接認定成立。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仍須證明相關商品係他人所有、行為人因業務關係持有,以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實施侵占行為。

如果只是商品未完成出貨、交易履行爭議或帳務處理問題,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業務侵占罪跟一般侵占罪有什麼不同?

主要差別在於行為人持有財物的原因。

一般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主要處罰將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不法據為己有的行為。

業務侵占罪則規定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係針對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財物,卻將該財物侵占的情形,法律規定的刑度也較重。

因此,是否因業務關係而持有財物,是兩者的重要區別。

公司說我把商品私自賣給別人,就一定會成立業務侵占罪嗎?

不一定。

仍須確認商品是否確實屬於公司所有、行為人是否因業務而持有,以及相關交易是否經過授權或具有其他合法依據。

如果涉及公司交易與私人交易混合的情形,更需要檢視訂單、付款紀錄、商品交付資料及雙方實際交易關係。

本案檢察官即認為,告訴人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具體業務侵占行為,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公司沒有提出完整商品數量及出貨紀錄,還能提告業務侵占嗎?

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證據判斷。

如果公司主張商品遭侵占,卻無法具體說明商品品項、數量、流向及行為人如何將商品據為己有,可能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

不過,刑事犯罪的證明並不限於單一形式的出貨紀錄,仍可能透過證人證詞、對話、金流及其他間接證據綜合判斷。

遭公司提告業務侵占,應該準備哪些證據?

建議先整理與爭議商品有關的訂單、出貨紀錄、物流資料、付款證明、LINE對話、交易契約及公司內部往來文件。

尤其應確認各筆商品究竟屬於公司交易或私人交易,以及商品實際交付對象、時間及原因。

如果已收到警詢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可以先由律師協助確認告訴人究竟指控哪些具體商品、款項及侵占行為,再針對業務持有關係、商品所有權、不法所有意圖及證據充分性等爭點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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